国际亚太血型与基因组学协会科研基金管理规定
(2023年9月19日 国际亚太血型与基因组学协会科研学术工作委员会发布)
总 则
为规范国际亚太血型与基因组学协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国际亚太血型与基因组学协会科研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的项目指南、项目形式审查、项目函审、项目评定工作,负责项目结果审查、鉴定。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单位,有权利按照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本项目基金进行合规管理。鉴于横向课题资助的特殊性和资助经费额度的限制,本项目只资助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具备申请项目完成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项目资金实行包干制和预算制两种资金管理方式。
第一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一)实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实验材料购置费用。
(二)实验测试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托本单位、国内开放性实验室、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内容相关的测试需要支付的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差旅活动的费用。
(四)会议、出版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参加的会议,项目成果发表的版面费,项目成书的出版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支出。
第二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在年度指南规定的范围内,在申请的一般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和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所在单位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的范围内,能够完成项目申请的内容,提交相应的研究成果。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项目申请人汇总申请资助额度。
第四条 科研学术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包干制项目和申请资助额度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申请人能否使用资助基金完成相应的申请项目。
第五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本项目基金获得的资金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所在单位配套资金)填列。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资金开支范围应该符合本规定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九条 预算制项目申请人申请本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章第二条编制项目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国际亚太血型与基因组学协会。
第十条 预算制项目的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科研学术工作委员会在组织年度申请评审时,评审组应该有专业财务人员审核预算制经费的预算表,在结题时审核决算表。
第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在项目决算中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国际亚太血型与基因组学协会在申请人的项目立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下拨80%的申请经费,在项目准予结题时下拨20%的剩余经费。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资助项目计划书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依托单位应当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决算表,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十六条 国际亚太血型与基因组学协会科研学术工作委员会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国际亚太血型与基因组学协会科研学术工作委员会不予结题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在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国际亚太血型与基因组学协会。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部按原渠道退回国际亚太血型与基因组学协会。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亚太血型与基因组学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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